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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使用电子邮箱收集程序或其他技术设备擅自收集本网站中公布的电子邮件地址,如有违反,将根据《信息通信网法》受到刑事处罚,望注意。

信息通信网使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

第五十条之二 (禁止擅自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等)
  • - 任何人均不得未经网站运营商或管理人的事先同意,利用自动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程序及其他技术装置收集网站中的电子邮件地址。
  • - 任何人均不得销售或流通违反第一项规定收集的电子邮件地址。
  • - 任何人均不得获取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中禁止收集、销售和流通的电子邮件地址,并将其用于信息传送。
第六十五条(处罚规则)
  • - 符合以下任何一项者将被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擅自收集·销售·流通电子邮件地址或用于信息传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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